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受伤,学校担责与否引关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责任 _幼儿园安全责任书_

各位朋友咧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咱来聊聊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赔偿的大事!这事争议可不小,对于学校要不要担责很多人看法不一

法条依据解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可是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算是审理这类案子的一个准则条款。它直接影响着学校和其他各方在这类案件里的赔偿责任分配。就表明,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了伤,先假定学校有过错。

但也不是说学校就一定得赔幼儿园安全责任书,要是学校能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也可以不担责。这法条,就是为了平衡学生和学校等各方的利益关系,既要保护孩子权益,也得考虑学校权益。咱们得明白这法条在类似案子中的重大影响。

案件基础介绍

说说这案子,本案的原告刘某要求平谷一小、胡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胡大某赔偿相关费用还有后期治疗费用,于是就有了这场诉讼。刘某、胡某在案发的时候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都是平谷一小的学生。他们年龄小,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弱。

事发是在体育课的时候,俩人玩耍打闹闹起来,谁能想到最后刘某受了伤,这事情就闹这么严重了,有了民事纠纷需要法律来裁判。就是因为这孩子本身自我管控能力低,加上事情发生在学校体育课期间,才聚焦了这么多关注点。

一审审判详情

一审的时候,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断定,说刘某和胡大某体育课期间没任课老师直接监管,两人打闹伤了刘某。就根据这点判决平谷一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情理来讲,学校没老师管着孩子运动,有疏忽责任是看得出来的。

可是一审这么判,对学校就一棍子打死全责,可不可能也有点不合道理在里头?这一审的结果肯定也引起了多方很大关注和不同看法。毕竟学校方面也强调自己做的事,大家都各说各有理。毕竟教育管理是个系统事,一审这样裁判是初步的定责结果。

二审结果说明

二审到最后呢法院也慎重考量了。二审法院审查了平谷一小提供的上课教案、安全责任书、情况说明以及案件事实经过录像光盘,就发现学校也是做了点事尽到部分教育、管理责任。

于是二审综合起来考虑过后,酌情就做了改变。让平谷一小对刘某的损害承80%责任,胡某法定代理人陈某、胡大某承担20%责任。这责任的重新分配也是结合实际情况,给各方一个相对合理的裁定。学校、孩子监护人都担负一点责任是从多个角度考虑后的结果

审理逻辑规则

审理这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得有逻辑,得按规则来。第一个规则幼儿园安全责任书,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生损害,那就得推定学校有过错。就好比前面案子,因为孩子在学校体育课出事,没老师管。学校就存在责任先行假定。因为孩子小,学校负有更高教育管理功能。第二个就看学校免责理由,学校只有充分拿出证据说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可以不用担责。要是只能证明有部分工作到位,那得酌情定学校少担点儿责还成。

各位觉得二审对责任这么重新划分合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