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幼儿园这种关乎孩子成长的重要场所,竟然存在违法转让无证经营的情况,这损失要是摊谁头上,可真是糟心透顶
违法办学认定的依据
在咱们现实生活中,就像张某1和张某2这个纠纷里。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明确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那要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经过登记注册,就举办幼儿园,那妥妥就是违法办学。这就跟前些天咱们这儿有个村子里,有人也没办证就开了个小幼儿园,结果被查处了。这里涉事的幼儿园既没办学许可证,也没依法登记,那能不违法!
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就怕那些不懂法或者故意违法的人,办个所谓的幼儿园,坑了孩子还害苦接手的人
合同无效的判定
前面这个幼儿园的事情,就合同而言,一审法院认定,因为幼儿园属于违法办学。而张某1和张某2之间关于幼儿园的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按照法律,这种在违法基础上的合同就是无效的。这就好比咱去买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车,那这买卖关系能有法律效力?肯定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要予以返还的,要是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就得折价补偿,这事可马虎不得
但张某2那方,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可是不管怎么说,幼儿园实际上就是违法开办,合同违反规定了,说它有效那是站不住脚的。之前还有个例子,也是类似无证转让培训机构,这合同最后就被判定无效了
双方主张的差异
张某1觉得,自己被坑了张某2经营幼儿园未办理审批手续,也没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还私自招生,这就是违法经营。而且还隐瞒街道办多次下发的停办通知来欺骗他签订转让合同。这就好比把个定时炸弹丢给他了这合同肯定得认定无效,张某2必须返还他那23万转让费和利息损失。
可张某2却不这么看,说合同转让的不是幼儿园整体和经营权,就是剩余房租、场地和现有物品。还解释自己这经营的其实是托管,不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还说转让前告诉张某1场所无证,接手得自己担风险。这双方的说法差异真是大就跟两个人看月亮,一个说它像圆盘,一个说像弯钩。
幼儿园经营性质辨析
张某2一直强调自己那其实是托管幼儿园法人变更协议,不是大家认为的幼儿园性质。但仔细想想要是你看招牌是幼儿园,里面还像模像样地进行着类似幼儿园孩子上课、生活照顾这些。那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托管
实际上只要类似有针对幼儿开展教学活动这类情况,性质就更倾向于幼儿园。街道办都多次下发停办幼儿园通知了,这说明明显符合幼儿园的经营特征。就像隔壁镇上,有个地方写着托管中心,但行为跟幼儿园没啥两样,最后也被认定是违规开办幼儿园。这界定不准可是直接影响合同性质的
受让人的义务和损失分担
像张某1,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其实是应该有审查义务的。比如说去了解幼儿园到底有没有合法的手续实地考察一番看看幼儿园周边和内部情况。不能马马虎虎签了合同,有时候可能看价格合适就盲目接盘。这要是接手了违法的幼儿园,面对后续风险、经营不下去或者关停了。那就算合同无效能要回一部分钱,但精神和时间精力上的损失可收不回
不过这损失到底怎么分担,主要还是看受让人是不是谨慎,有过错就要在很大程度上自己承担。要是你不小心就接手了无证幼儿园,这个过程里谨慎点其实很多风险能识别出来的。
二审结果和警示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等一系列操作,认为一审判定正确,合同转让确实是包括整体而且有经营权。咱要知道违法办学的幼儿园,随时都可能被关停。无证幼儿园还变更不了登记,所以受让人接手前,必须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得选那些已经注册登记好的幼儿园下手,不行了再实地考察,而且要及时办变更登记。毕竟孩子能在正规幼儿园健康成长幼儿园法人变更协议,接手的人也能安心赚钱多好。大家说说,以后像接手幼儿园这种事,咱们是不是得慎之又慎?赶紧点赞分享这文章,让这警钟为其他人多敲敲!我就想问问大伙,要是遇到这种违法转让幼儿园情况,你们觉得除法律手段,还有啥解决途径不?